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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 告 伯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茗晞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律師被 告 張淞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