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 告 安永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