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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信隆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孟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間請求給付工程施作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678元【計算式:本金3,710,649元+起訴前之利息430,02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140,6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