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鄭金山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南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8,835元【計算式:(7.3+25.3)平方公尺×21,300元+2
53.96平方公尺×21,300元×2667/6000=3,098,83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