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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 告 邱圳鴻被 告 邱振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說明,應以起訴時就系爭房地之客觀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參酌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系爭房屋總現值如附表所示計為新臺幣(下同)964萬7600元(本院卷第51頁、限閱卷第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4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系爭房地編號 類別 地號/建號 原告主張權利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09萬元 總面積2900平方公尺×2100元/平方公尺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同上區中州45-5號) 全部 355萬7600元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合計 964萬7600元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