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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 告 汪興華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門前之大電線桿移除,其就該訴訟標的即受有免於自行移除該電線桿之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移除該電線桿之費用為準,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