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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蘇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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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