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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 告 鄭資原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40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