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江鎮言即鎮耀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定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7,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