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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 告 林惠鐘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又鳳、陳雅玲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編號1、2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補正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以及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起訴狀所附均僅屬證據資料,書狀內容未 具體記載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不 合法定程式。)(被告2人之給付方式為共同給 付或連帶給付,亦應一併表明) (請注意:須提出本項補正書狀1件及影本1份,如有證 物,均需檢附證物)。 2 依原告所提存證信函記載被告涉業務侵占1%服務費120萬元等語,如原告係請求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原告應遵期如數補繳。如原告非請求120萬元,仍應按實際請求金額,依法計算補繳裁判費。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