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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 告 旲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寶隆空間設計裝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寶隆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490元【計算式:本金2,689,237元+起訴前之利息118,2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807,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