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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 告 杜劉素珠被 告 李姿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第一備位聲明:被告應向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保險契約辦理終止契約,並將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603萬4077元(以實際解約數額為準)給付原告、第二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3萬4077元。觀諸上開訴之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603萬4077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3萬4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6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系爭保險契約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保單號碼 保單生效日 繳款金額 (新臺幣) 1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壽新長安終身保險/Z000000000 91年12月2日 171萬1017元 2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壽美滿人生10年期-計畫二/Z000000000 91年12月2日 461萬1260元 3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壽得意年年終身保險十年期/Z000000000 92年8月12日 971萬1800元 合計 1603萬4077元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