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 告 淳真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平心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鈞釧等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