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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 告 三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豪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璞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