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31號再審聲請人 杜燕琴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張天惠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楊亞臻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