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 告 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訴訟代理人 吳森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萬5,0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