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 告 高政雄被 告 黃林娟
王久美葉凱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適用之法規、裁判及法理意旨:㈠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㈡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
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
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㈣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
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之認定㈠原告先位、備位聲明均如附表一所示。經查,原告先位聲明
應以附表二之不動產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前依職權查得該等不動產於113年8月12日、113年8月19日分別由被告黃林娟與王久美、被告黃林娟與葉凱雯訂立買賣契約,各不動產之交易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有該等不動產之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附卷可參,價額合計為20,677,375元(參附表二),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677,375元。
㈡備位聲明部分,原告本件債權額為1,287,194元【計算式:1,
208,338元+民國113年10月19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9日之利息78,856元(元以下4捨5入)】,顯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附表編號二不動產之交易價值20,677,375元,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債權額即1,287,194元計算。
㈢就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依前述裁定意旨,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77,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附表一】先位聲明 ㈠確認被告黃林娟與王久美間就臺南市○市區○○段00○號建物及同段218-13、218-18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8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 ㈡被告王久美應將臺南市○市區○○段00○號建物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㈢確認被告黃林娟與葉凱雯間就臺南市○市區○○段00○號建物及同段218-8地號土地於113年8月1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9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 ㈣被告葉凱雯應將臺南市○市區○○段00○號建物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備位聲明 ㈠被告黃林娟與王久美間就臺南市○市區○○段00○號建物及同段218-13、218-18地號土地於113年8月1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8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王久美應將臺南市○市區○○段00○號建物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被告黃林娟名義。 ㈢被告黃林娟與葉凱雯間就臺南市○市區○○段00○號建物及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113年8月1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9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㈣被告葉凱雯應將臺南市○市區○○段00○號建物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被告黃林娟名義。【附表二】
不動產 買賣價金新臺幣 1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7,485,599元 2 同段43建號建物(全部) 676,300元 3 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 11,828,276元 4 同段39建號建物(全部) 687,200元 共計 20,677,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