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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 告 陳獻志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律師被 告 陳和南即陳岩榮勤之繼承人

陳易典即陳岩榮勤之繼承人

陳雅麗即陳岩榮勤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5年4月13日以一般跨所(麻豆)字第3070號設定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將該抵押權設定予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因系爭土地價值為269萬6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高於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20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68.7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萬300元/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現值)×1(權利範圍)=208萬2,822元 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20.0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萬300元/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現值)×1(權利範圍)=60萬7,818元 合計 269萬640元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