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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 告 葉芳美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翔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盈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萬7,8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