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陳平招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瓊華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37,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