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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 告 周凌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祺、藍美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