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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 告 郭松田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

三、四項係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屬返還土地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1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53,21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合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300元 790平方公尺 2,300×790=1,817,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300元 1,129平方公尺 2,300×1,129=2,596,700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413,700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