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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 告 偉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和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物調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3萬9497元(計算詳如附表,利息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11月27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萬4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783萬4796元) 1 利息 735萬9474元 109年7月30日 114年11月27日 (5+121/365) 5% 196萬1,854.3元 2 利息 1079萬463元 111年8月31日 114年11月27日 (3+89/365) 5% 175萬0124.41元 3 利息 1968萬4859元 111年8月31日 114年11月27日 (3+89/365) 5% 319萬2722.34元 小計 690萬4701.05元 合計 4473萬9497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物調款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