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 告 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威程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