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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胡堇容被 告 郭昭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2,27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内,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件所示借據,對原告之債權於超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及利息部分於超出法定利率之範圍內不存在」,然原告起訴狀並未附有借據。惟從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6日向被告借貸200萬元,實際僅取得150萬元,且約定之年利率高達百分之18,逾越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利率百分之16等情,可知原告於此消極確認之訴所否認之債權內容,為本金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以及逾越民法第205條所定週年利率百分之16之利息52,274元【計息期間自113年8月11日(起訴狀所附LINE對話紀錄中所載之起息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11月30日止,計算式為:200萬元×(18%-16%)×(1+112/365)=52,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552,274元(500,000元+52,274元=552,274元),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内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