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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法定代理人 姜淋煌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律師被 告 葉慶源

葉雅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二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同上區北華街279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將前開土地(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為全部,本院卷第67頁)返還原告;㈡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5748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依首揭說明,聲明㈠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房屋課稅現值為23萬1800元,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函暨房屋現值核定表可佐(本院卷第85至87頁);返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價值為斷,即531萬5942元(計算式:148.49平方公尺3萬5800元/平方公尺,本院卷第19頁),共計554萬7742元(計算式:23萬1800元+531萬5942元)。另聲明㈡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萬5748元,應與聲明㈠併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563萬3490元(計算式:554萬7742元+8萬5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