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 告 張惠麗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