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 告 陳緣景被 告 城蘇志
張清震許家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114年度補字第1325號裁定撤銷。
理 由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裁定(下稱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7元。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書,原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核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第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定詐欺犯罪被害人,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原裁定未審酌及此,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7元,尚有未合,爰撤銷原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