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 告 蔡海清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憲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 告 蔡海清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憲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