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 告 蔡坤澤送達代收人 郭俊銘律師前原告與被告陳紀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