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達德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順天被 告 孫玉華
蕭順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玉華、蕭順龍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股數合計為42萬5,000股,每股金額為10元,42萬5,000股×10元/股=4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