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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 告 莊惠博被 告 莊清惠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張廷宇律師被 告 莊信隆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2分之1)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5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準此,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計算之,而系爭房地之價額為12,685,569元{計算式:【695平方公尺×116,615元/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現值)×1/12】+【695平方公尺×55,000元/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現值)×1/12】+2,746,200元=12,685,569元},元以下4捨5入】,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85,569元。復加計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253,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938,569元【計算式:12,685,569元+4,253,000元=16,938,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