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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 告 登上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豐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萬8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