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 告 蔡秀玉
蔡秀金即蔡佳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宋春蓮
蔡宜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580元(計算式:451,290元+451,290元=902,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