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 告 蔡秀玉

蔡秀金即蔡佳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宋春蓮

蔡宜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580元(計算式:451,290元+451,290元=902,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