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 告 穆玉堅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384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原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1,848,770(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558,174元 2 利息 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 1,075,364.27元 3 違約金 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1日止,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 215,072.85元 4 程序費用 159元 合計 1,848,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