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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 告 張家豪上列原告對被告李九如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被告占用部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7 萬7700元(計算方式詳附表),請求給付不當得利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至114年12月22 日依年息5%計算,金額為9150元【1750.4×180×0.05÷12×6.97=9150(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158萬6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本件訴訟標的(被告占用部分)價額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 面積(㎡) 114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元/㎡) 被告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學甲區文衡段0000-0000號土地 595.64 8765 180 8765×180=0000000 合計 1,577,7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