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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 告 陳忠村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被 告 張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