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 告 吳國綸被 告 曾國祥
曾華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1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備註 1 被告曾國祥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號2、3樓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767,900元(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補字卷第45至54頁。 2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540,000元。 ⒈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325,000元,起訴後孳息不併算其價額。 ⒉後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226元【計算式:540,000元(22/31)=383,2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本項訴訟標的價額共計708,226元。 共計 1,476,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