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8號抗 告 人 林彩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12日114年度補字第13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