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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黃清泉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律師被 告 梁淑華

曹德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同此見解);再按「本件相對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抗告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即相對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所載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7日簽立之借款契約書(借據)(附件1)、114年1月20日簽立之借款契約增補協議書(附件2)之借款債權不存在。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114年1月20日簽立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附件3)。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不動產(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借款債權不存在(附件4)。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不動產之辦理信託所擔保信託債權不存在(附件5)。被告應對原告所有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被告應對原告所有不動產之辦理信託所擔保信託債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備位聲明:原告於114年1月17日簽立之借款契約書(借據)(附件1 )、114年1月20日簽立之借款契約增補協議書(附件2)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原告於114年1月20日簽立本票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附件3)。被告就原告所有不動產(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撤銷(附件4)。被告就原告所有不動產之辦理信託所擔保信託債權登記應予撤銷(附件5)。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不動產之辦理信託所擔保信託債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就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分述如下:

(一)先位聲明部分,第一項之借款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第二項之本票債權金額為12,000,000元;第三、五項,被告於系爭土地、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而系爭土地、建物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4,517,882元,是依前揭規定,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第三、五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建物之價值合計為4,517,882元;第四、六項,系爭土地、建物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4,517,882元,是依前揭說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建物之價值合計為4,517,882元,雖為數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揆之前揭說明,自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原告先位聲明之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00,000元。

(二)備位聲明部分,第一項之借款債權金額為12,000,000元;第二項之本票債權金額為12,000,000元;第三、五項,被告於系爭土地、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4,000,000元,而系爭土地、建物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4,517,882元,是依前揭規定,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第三、五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建物之價值合計為4,517,882元;第四、六項,系爭土地、建物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4,517,882元,是依前揭說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建物之價值合計為4,517,882元;其雖為數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揆之前揭說明,自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原告備位聲明之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00,000元。

(三)原告就上開先、備位訴訟標的,係為預備訴之合併,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2,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114年4月7日民事陳報狀之簽名欄列訴訟代理人羅瑞昌律師,惟未檢附委任狀,應予補正委任狀,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值均為新臺幣)編號 設定抵押權、信託登記之不動產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擔保債權金額 1 建物:臺南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148.8平方公尺 1分之1 118,400元 118,4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6,0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75.28 平方公尺 1分之1 30,463元/平方公尺 2,293,255元 2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2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46.5平方公尺 1分之1 108,400元 108,4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4,5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333.41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458 24,000元/平方公尺 366,484元 3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2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22.2平方公尺 1分之1 77,100元 77,1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2,0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312.55 平方公尺 600分之8 75,528元/平方公尺 314,750元 4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10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23.9平方公尺 1分之1 65,500元 65,5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3,0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198.08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134 59,100元/平方公尺 156,867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127.06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134 59,100元/平方公尺 100,623元 5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5建物 建物總面積25.7平方公尺 1分之1 70,600元 70,6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1,500,000元 6 建物:臺南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36平方公尺 1分之1 120,700元 120,7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5,0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428.03 平方公尺 80000分之 930 65,455元/平方公尺 325,694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93.03 平方公尺 80000分之 930 65,455元/平方公尺 70,788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47.13 平方公尺 80000分之 930 34,800元/平方公尺 19,066元 7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2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24.7平方公尺 1分之1 52,600元 52,6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1,000,000元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1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24.8平方公尺 1分之1 52,700元 52,7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315.47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402 12,400元/平方公尺 157,255元 8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6樓之9建物 建物總面積18.3平方公尺 1分之1 47,100元 47,1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1,000,000元 總計 4,517,882元 24,000,000元 備註:上開所列有信託登記者,受託人均為曹德發;上開所列抵押權之債權人為梁淑華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