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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顏光斌

顏金男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確認松柏園社區與社區一樓區分所有權人關於社區法定空地已存在默示分管契約,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000元【計算式:40,3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原告主張使用分管面積約30平方公尺=1,20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