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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謝馥禧被 告 吳朝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同意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戶名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返還撥付給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應同意履保專戶返還800萬元予原告,堪認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8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