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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施金春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被 告 施慶福

高施惠珍施世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施慶福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6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價額為準,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萬5,2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原告,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價額為準,而依系爭房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該屋登記於訴外人即兩造父親施安雄名下部分(持分比:33334/100000)之課稅現值為1萬5,300元,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萬5,300元,依前揭規定,應與上開第1項聲明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8萬596元(計算式:236萬5,296元+1萬5,300元=238萬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下同)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民國113年度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土地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59.03 6分之1 2萬4,400元 559.03×1/6×2萬4,400元=227萬3,38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44 6分之1 2萬4,400元 3.44×1/6×2萬4,400元=1萬3,989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53 6分之1 2萬4,400元 8.53×1/6×2萬4,400元=3萬4,689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63 6分之1 2萬4,400元 6.63×1/6×2萬4,400元=2萬6,962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 6分之1 2萬4,400元 4×1/6×2萬4,400元=1萬6,267元 合計 236萬5,296元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