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蕭富仁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1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