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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維尼斯藍芽眼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溪州上列原告與被告沃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開發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823,725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82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