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王群強
王聖棻被 告 王基萬
邱金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解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將調解成立內容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成立之調解筆錄(案號:114年移調字第19號,下稱系爭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記載:「
一、兩造同意將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拍賣,系爭土地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二、兩造同意於114年8月31日前先覓尋仲介委託出賣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6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包含系爭土地上之其他地上物),兩造願配合辦理仲介服務委託事宜。若逾114年8月31日(含當日)仍無買受人買受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並完成簽訂買賣契約,聲請人(即本件被告王基萬)得依第一項約定聲請法院拍賣系爭土地。三、因本件雙方合意出售系爭土地、系爭建物所生之稅捐、行政規費、代書費用、委託仲介費用,均由兩造按應有部分分擔。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如獲勝訴判決,系爭土地即回復尚待裁判分割之狀態,原告可得之客觀利益自應為系爭土地分割之利益。查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60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25,067元【3,60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7,600元/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現值)×1/3(原告合計權利範圍)=9,125,06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158平方公尺)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44平方公尺)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 1 王基萬 3分之1 2 邱金衣 3分之1 3 王群強 9分之2 4 王聖棻 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