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基間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8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