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陳彥霖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惠堂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