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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江山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既為原告為確定其私權,請求法院審判之對象,自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定之,則上開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應以原告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核定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7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為巨信公司之債權人,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先位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間就起訴狀附表1(即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月6日所成立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於113年5月9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㈡被告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廷公司)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9日經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為:㈠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9日經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信託行為應予撒銷,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信公司);㈡被告巨廷公司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巨信公司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對巨信公司有系爭債權存在,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為831萬5735元,有調解筆錄、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1981號繼續執行紀錄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佐(本院卷第87至91頁、限閱卷第2至24頁)。則其先位確認之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系爭債權額150萬元,另其備位之訴請求行使撤銷權之利益亦為系爭債權額150萬元。觀諸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均為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巨信公司之狀態,使系爭債權得以受償。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債權額150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系爭不動產編號 信託人 信託登記日期 土地標示 公告現值(新臺幣/每平方公尺) 現值 (新臺幣)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38 1/2 2萬7800元 7萬4782元 5.38÷2×2萬7800元 2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8.42 7/192 7400元 2272元 8.42×7/192×7400元 3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15 119/300 1萬4700元 125萬3665元 215×119/300×1萬4700元 4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6 23/60 1萬4700元 9萬0160元 16×23/60×1萬4700元 5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 23/60 1萬4700元 2萬2540元 4×23/60×1萬4700元 6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19.69 23/60 2萬6300元 322萬3008元 319.69×23/60×2萬6300元 7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2 4/300 1萬4700元 2萬9792元 152×4/300×1萬4700元 8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5 4/300 1萬4700元 2萬2540元 115×4/300×1萬4700元 9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35.38 1/5 2萬6300元 176萬4099元 335.38÷5×2萬6300元 10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03 1/3 2萬8300元 9716元 1.03÷3×2萬8300元 11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7.41 5/18(起訴狀為20/72) 1萬0400元 19萬4740元 67.41×5/18×1萬0400元 12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93.58 3109/7200 1萬0400元 131萬8403元 293.58×3109/7200×1萬0400元 13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02 1/5 2萬6300元 13萬1605元 25.02÷5×2萬6300元 14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9日 臺南市麻豆區清水段578地號 661.3 7/192 7400元 17萬8413元 661.3×7/192×7400元 合計 831萬5735元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