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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文化天廈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施敏慧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寶鑾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007元(計算式:本金1,149,840元+起訴前利息22,209.27元+本金268,492+本金68,466≒1,509,00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9,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5-04-11